中國大陸台商進行「財產保全」的法律須知!
作者: 李永然 刊登日期: 2019/1/8
《107-12-3667台商雜誌108年1月第181期第44-45頁》
一、 台商為防止債務人脫產,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台商如果在大陸遭到債務人倒債,或遭他人侵害權利致受損害,可以向債務人進行民事求償。但台商務必防範債務人脫產。
為了防範債務人,可以向大陸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這種措施類似台灣的「假扣押」或「假處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32條)。
中國大陸關於「財產保全」,於其《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二、 台商申請財產保全,應向法院提出「申請書」:
對於申請財產保全,台商首先須瞭解法律程序,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台商應向管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而該「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2. 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 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的;
4. 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訊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5. 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訊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6. 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台商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書,裁定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
不過台商還應注意的是,假若發生民事糾紛,如「合同履行」,該合同中有「仲裁協議」,申請財產保全,應當透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
三、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嗎?
其次大陸台商申請財產保全,關心是否要提供擔保?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2條規定,須分別是「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財產保全」而有不同。如果是「訴前財產保全」,原則上應提供「擔保」;但如果是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
分述之如下:
(一)、不需提供擔保者: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2、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4、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5、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6、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
(二)需要提供擔保者:如果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如果不屬於前述不需提供擔保,而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繫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
四、 結語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雖然沒有所謂的「假扣押」、「假處分」;但其《民事訴訟法》中訂有「財產保全」,且尚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及「訴前財產保全」。大陸台商處理民事糾紛,為了防範債務人脫產,且為保障自已之債權能獲得實現,應瞭解「財產保全」的程序。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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