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資購房,如何確保權益?
作者: 李永然 刊登日期: 2019/1/17
《107-05-3582住商-天母永然房地產法律園地107年6-7月雙月刊》
問題:老王與老李兩人是好友,兩人準備共同出資購買一間座落於台北市敦化北路的一間房子。老王準備在自備款的部份出55%,老李則就自備款的部份出45%。購買的房子要如何登記才能確保權益?
解析:由於房子屬於「不動產」,法律上容許「共有」;既然老王、老李二人共同出資,則以登記在兩個人名下共有,對於雙方均有保障。
按「共有」有「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分,老王、老李可以登記「分別共有」(《民法》第817條)。「分別共有」又稱為「持分共有」;因老王出資55%,老李出資45%;所以可以登記老王持分11/20;老李持分9/20。
老王、老李因為各自有「持分」(或稱應有部分),可以自由處分「持分」(《民法》第819條);也可以一起出售「共有物全部」。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注意:本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動作。
★本文經李永然律師同意轉載至本處,內容版權所有, 對於任意翻印、剽竊、抄襲、轉貼;將訴諸法律途徑,絕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