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問題:
 有一甲公司其廣告文宣係參照乙公司的廣告文宣內容而製作,乙公司能否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向甲公司主張甲公司的抄襲行為,已涉及乙公司的「著作權」,而須承擔法律責任?


解析:
 我國《著作權法》中所稱的「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而「創作」則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文、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的創意表現於外者(註一)。
 依上所述,乙公司的廣告文案如為具有「原創性」的創作,自亦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甲公司未獲乙公司的授權同意,也無「合理使用」(fair use)(參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的情事時,自己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而須承擔法律責任!
 另實務上,也曾發生有廣告文案引用他人的詩、詞、散文,不知是否違法?此須先視所引用的「詩、詞、散文」的著作權存續期限已否屆滿,如已屆滿,則成為「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但如果該等詩、詞、散文等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仍在「有效存續期間」,則於廣告宣傳品中予以利用時,原則上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但如其利用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尤其是第五十二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的例外情形(即「合理使用」),則不須徵得同意(註二)也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但必須明示其出處(《著作權法》第64條第1項)。
 由以上說明可知從事廣告文宣企劃的人員,於企劃文案時也必須注意《著作權法》的規定,並尊重著作權,方不致於誤觸法網!
註一、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行:認識著作權第三冊(修訂版),頁11,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版二刷。
註二、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產行:認識著作權第三冊(修訂版),頁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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