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一、台灣社會受功利主義影響,致親情逐漸淡薄,道德日漸淪落

台灣向來有「美麗寶島」之稱,人民純樸熱情善良,但當社會進入網路高科技的時代,電腦、筆電、網路絆住了不少人的生活,有些人成天上網、玩手機,親人間的互動減少了。而網路內充斥不實資訊、羶色腥暴力,汙染人心。

規範社會主要是靠「法律」、「宗教」、「道德」維繫,過去台灣社會民眾崇尚「道德」,具宗教信仰,相信「因果」;但現在學校逐漸忽視「道德教育」,年輕人對宗教也欠缺接觸與認識,導致台灣社會穩固安定的力量,逐漸受到侵蝕;近來親人間衝突增加,反目成仇,殺害之事時有所聞,誠令人憂心與痛心。

二、親人為利而衝突之事,常躍社會新聞版面

首先來看四則近日發生的親人間為「錢財」而起衝突的事件,即可窺見一斑。

〈案例一〉逆孫開幫當老大,騙走嬤150萬老本

民國100年8月1日自由時報A12版,刊載有一22歲李姓男子,跟父親吵架離家出走,想組幫派當老大,卻苦無資金,竟回頭向「祖母」騙走她手中的150多萬元,他本身也涉及多起犯罪,遭警方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被拘捕到案。

在這案例中,李姓男子涉及其他犯罪姑且不論,但對自己祖母手中的「養老本」150萬餘元騙走,這種行為也涉嫌《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註1)。

<案例二>股權分配爭吵,高學歷男弒母

民國110年7月10日聯合報A8版,刊載:王姓男子在自已母親許姓婦人所開設的「報關行」工作,母子關係曾因「股權分配」問題爭吵多次,王姓男子於110年7月9日憤而持「空氣濾淨器」猛砸母親頭部,導致母親身亡,王男是擁有大學高學歷的青年人,坦承因「口角」衝突,才「打母親的頭」。

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普通殺人罪」,而《刑法》第272條規定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註2),王男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案例三>與姊為「錢」吵,他傷7歲外甥後自殺

民國110年7月29日聯合報A11版,刊載:28歲盧姓男子與姊姊有約「十萬元車貸金錢糾紛」,盧姓男子竟在家涉嫌持刀將七歲外甥殺成重傷,再躲進房間猛刺自已多刀,盧男到醫院前已無生命徵象。盧姓男子如果具重傷故意,就構成「重傷罪」;如果只具「傷害」故意,則構成「傷害的重傷罪」(註3)。

<案例四>離家父回來討錢,縱火打傷妻兒

民國110年8月4日A11版,刊載:台南市一位70歲林姓老翁疑為「家產」問題,於110年8月3日持小斧頭和汽油到自已的老子家,林姓老翁持斧頭揮舞,並涉嫌潑灑汽油,點燃棉被和草蓆縱火,林姓老翁妻子右腳灼傷,二兒子等頭部也挫傷,林姓老翁於警方偵訊承認「為了錢才放火」,被依傷害罪及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林姓老翁涉嫌傷害罪,於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法定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註3);至於「公共危險罪」主要是《刑法》第173條的放火罪,法律的處罰不輕。

三、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在前述的四個案例,有兩個共通點,(一)是犯罪被告與受害人間具有親屬關係;(二)是都因為「錢財」而起爭執,致生犯罪與加害的行為。

俗云:「錢不是萬能,但沒有錢萬萬不能」;可見人必須要「有錢」,才能生活,工作也是為了賺錢養家活口;但錢財必須取之有「道」,循合法的手段,正當的方法,付出勞力去賺取,絕對不可以為錢鋌而走險,作奸犯科。尤其親人間更應珍惜親情,透過溝通,理性處理錢財問題,絕對不可以生氣而產生瞋恚心,進而挾怨報復,做出逆倫、低劣、暴力等犯罪行為。

四、透過修行,注意自已的身、口、意

人如果受到外在環境的影響,導致起惑造業,透過「身、口、意」而做出惡行,《四十二章經》佛陀有言:有十事為惡,即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痴。前述「十事」,不順聖道,名「十惡行」。

法鼓山開山住持聖嚴法師有言:「存好心,說好話,做好事」,就是讓自已的「身、口、意」能依道而行。而要讓自已「諸惡莫做,眾善奉行」,無惡不斷,無善不修,這就是「修行」的功用。

《大方廣圓覺修多羅了義經》文殊菩薩向佛陀請法,問:如何發「清淨心」,遠離諸病?佛陀開示:依圓照清淨覺相,永斷「無明」,方成佛道。

由於人的如來自性,受到「無明」(註4)覆蓋,因而必須修行,修行就要從「戒、定、慧」下手。靈源和尚開示:「…我佛…廣演經教,為眾生開權顯實,說三藏十二部,部帙雖多,總即是戒、定、慧之學。…如佛所說之戒以正心修身;如佛所說之定以見性明心;如佛所說之慧以廣度眾生…」(註5)。

就以前述四個案例而言,如果能戒貪、戒瞋恚,面對自已的親人就不會為錢財,而引起殺機。

《佛說八大人覺經》第二覺知: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第三覺知:心無厭足,唯得多求,增長罪惡。所以,人如能修行,就可讓自已「少欲無為,身心自在,知足常樂」!

五、結語

目前社會充斥著「功利主義」,最近台灣的股市增加不少投資人,而且抄短線,玩「當日沖銷,也影響社會風氣。希望政府的施政作為,應為社會風氣多用心,透過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政策引導,淨化「網路」資訊,使台灣人民能更重視家庭、親情、道德,切勿唯利是圖,罔顧親情(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2、《刑法》第272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犯前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註3、《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4、一切眾生從無始來,種種顛倒,猶如迷人,四方易處,妄認四大為「自身相」,六塵緣影為「自心相」,由此妄有輪轉生死,故名「無明」。

註5、靈源著:靈源夢話集,頁85~87,民國70年農曆4月8 日出版,基隆十方大覺襌寺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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