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在現代生活中,每個人每天均可能有契約發生,而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
- 《民法》第422條前段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
- 《民法》第531條規定,為委任事務的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
- 《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 《民法》第1050條前段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第1項前段,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
在法律規定,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乃極為重要,更何況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
最近房地產買賣糾紛增多,有些乃緣於買賣契約訂立時未見周延,甚至用語曖昧不明 。因而重視契約書的擬訂,已成為現代人所應具有的觀念。
契約書標題的擬訂
在契約書的開頭,應有一名稱,如「合建契約」、「委建契約」、「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租賃契約」、「贈與契約」……等等。訂一名稱應使之名實相符,因而決定名稱之前,應先考究該契約所屬的法律關係及其擬約定的內容。如此一來, 所用的名稱較能切合實際。
契約引言的擬訂
在定下契約的名稱之後,接著就是說明兩造當事人為何事由而訂立該契約書,這就是 契約書的引言。例如:「立契約書王三(以下簡稱:甲方)、李四(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租賃甲方所有的房屋,雙方特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左:」。引言以簡明扼要為原則。
契約書的條款與標題
契約書的内容應分條款列舉,而且每一條款宜加上標題,藉以醒目,並讓閱讀者一目瞭然。例如:「第九條違約金之約定:」。
契約書用紙兩張以上與騎縫章
契約書如果約定内容甚多時,其用紙可能有兩張以上,在有兩張以上的契約用紙時,應當妥適地加以疊摺,並在騎縫處簽名或加蓋騎縫章。
契約當事人的簽名、蓋章
在契約書的末尾,應由契約當事人落款,而且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因依《民法》第3條第1、2項規定:「一、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二、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果當事人是公司時,則應再由公司負責人簽名、蓋章,如果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未結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則應再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加註年、月、日
契約書書立完成之後,為了明白契約書的制定日期,應加註年、月、日。
結語
訂立契約書涉及法律專門事務,如果能委由法律專家協助,則對於當事人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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