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台灣原本是一風俗善良的美麗寶島,但因為「有些人」好吃懶做貪財,竟然不循「正道」,利用台灣人的善良,「企業化」、「科技化」、「組織化」、「國際化」地進行詐財,讓台灣人民生活在必須處處防備的環境中。
由於「詐騙」環伺,民怨迭起,政府也推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加緊審查「打詐新四法」,包括「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註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等(註2);銀行也為強化防範「信用卡詐騙」,爭取攔截詐款金流的最後時間,「銀行公會」擬將「遊戲點數」、「錢包儲值」、「電子禮券」等三類信用卡消費延後24小時才生效(註3)。足見台灣對於「詐騙泛濫」已經進入風聲鶴唳,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立法院也都全面動起來,民眾自身也必須注意預防受騙。
首先舉一實際案例,即李先生被公司資遣,儘管銀行尚有些許積蓄,短時間內維持家計還沒問題,如果找不到工作,終有坐吃山空的一天,意識到這層危機,李先生拚命找工作,除了靠勞力掙得的薪水,李先生還期望有意外之財降臨,所以很熱衷於買彩券或刮刮樂,企盼「發財夢」的實現。
有一天,李先生的手機出現了一則「短訊」,提醒李先生雖失業在家,也能領取「失業津貼」,但要請他先匯撥新台幣陸千元到某一銀行戶頭,然後持單據,至某機關辦理領取津貼手續。李先生覺得十分納悶,便按簡訊指示,打了「0800」的免付費服務電話去詢問,接電話的對方服務態度奇佳,且自稱是勞保局委託的機構,專門為失業民眾服務,陸千元是扣繳稅金及行政規費,會另行補寄收據,且失業津貼每月高達新台幣兩萬餘元,可連續領取六個月。
已經領過了「失業保險給付」的李先生雖然覺得有些奇怪,不知道這「失業津貼」,究竟是從哪兒冒出來的,不過因為對方說是依照政府的新法令,李先生心想不領白不領,反正匯款手續總能追到對方,如果被騙,也一定查得到。於是便依對方的指示,把全額款項匯給對方所指定的銀行帳戶,同時拿了收據去勞保局辦理領取津貼。
沒想到一到勞保局,李先生便被請入休息,隨後並有警方派刑警前來查問,李先生這時才知道「被騙了」,而且根據警方表示,因這模式被騙的民眾還不少,警方並拿出媒體刊登的詐騙新聞,詢問李先生是否注意相關新聞報導,李先生並沒有看到這些相關訊息,但已經知道被騙了。
刑警在做筆錄的同時也告訴李先生,政府如果要發津貼,一定會公告及用公文通知,且會從給付中直接扣繳不會再向當事人另要扣繳稅金。雖然新台幣陸千元的數目不大,但李先生正值失業期,且因被騙,心情甚為沮喪且懊惱不已。
對於此一案例,受騙的李先生或許是有些「貪念」;按「貪」與「貧」,其實只有「一筆」之差。若以為窮人會比較「貪心」,其實不然,因為富裕的人有些也很貪,而且比窮人更貪。所以,看來「貪」似乎是人類的共通習性;只是「小貪」、「大貪」之別,但無論如何都離不開一個「貪」字。
人類的「貪結」微細難斷,佛陀曾在《大寶積經》中把這個道理說得相當詳細。然而為何人類的「貪結」總是微細難斷呢?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對「我」的執,總是認為「我」是真實存在,且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因此在「我」之外,就是其他的個體,而我與其他的個體,是兩個不同且可以區別的獨立存在個體。因此,便有你、我、他的「我相」與「眾生相」的分別,接著自然就會有「我的」及「你的」、「他的」等獨立所有的觀念,接下來就有「我的」要比較多、比較好的分別思想了;在這種思想下「貪結」就產生了。
所以「貪結」是來自「我執」的觀念,佛陀在《大方廣圓覺修多羅了義經》中即對文殊師利菩薩說道:「善男子,一切眾生從無始來,種種顛倒,猶如迷人。四方易處,妄認四大為自身相,六塵緣影為自心相。譬彼病目,見空中華及第二月。善男子,空實無華,病者妄執,由妄執故,非唯惑此虛空自性,亦復迷彼實花生處,由此妄有,輪轉生死,故名無明。」;而事實上,世人所認的「我」,只不過是個色身而已;但這個色身會有結束的時侯,而真正的「我」是「自性」這個性體,並無你我他之分。
這部經典在一開始,便揭開這項祕密,經云:「如是我聞,一時婆伽婆,入於神通大光明藏。三昧正受,一切如來光嚴住持,是諸眾生清淨覺地,身心寂滅,平等本際,圓滿十方,不二隨順,於不二境現諸淨土。」;透過這段教誨,真的道盡「自性」的原貌平等性,所以「我」既不是個獨立體,而能與「你」「他」區分,則有什麼好為這個「我」來貪呢?而眾生的「貪」充其量也不過是為這個會消滅的色身,但色身的消滅既是必然,去為一個必滅的色身而造「貪業」,卻讓一個永存的「自性」來負擔,並且再還給下一個根本沒貪到的身體來受「業報」,相當不明智;一旦能認知是不明智,就較能破除「貪結」。
期盼政府及各相關單位能快速完善「打詐」的相關法制,同時也希望大家能破除「貪結」,強化自身的法律知識,認清詐騙的手段,預防正當受騙(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謝君臨撰:打詐防洗錢納管幣商提高刑責併科罰一億」乙文,載民國113年6月4日自由時報A12版。
註2、謝君臨撰:「科技打詐蓄勢待發科偵法初審通過」乙文,載民國113年6月6日自由時報A12版。
註3、朱漢崙撰:「刷卡防詐擬消費延後生效」乙文,載民國113年5月20日聯合報A7版。
注意:本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動作。
★本文經李永然律師同意轉載至本處,內容版權所有, 對於任意翻印、剽竊、抄襲、轉貼;將訴諸法律途徑,絕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