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人是群體動物,無法離群索居,而必須依賴群體生活,人一生中群體最親密的,首推「親人」;由於親人與自已具有血親緣、姻親緣,關係極為難得,故務必珍惜。與親人間如果是善緣,則透過親愛,使之善上加善;如果是惡緣,更要利用今生修成善緣,並解冤釋結。

  然社會上往往有些案例,卻是背道而馳,有時為「貪財」而謀害或爭執,有時為鬥氣而有「家庭暴力」的惡行。以下先舉兩則案例:

  案例一、為詐領保險金,竟開車自撞失智母亡

  民國114年3月14日自由時報報導:在嘉義市的劉姓男子開賓士車載失智失能的母親在嘉義縣東石鄉防汎道路自撞,劉母傷重不治。嗣後劉男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新台幣1300萬元,遭保險公司舉報涉嫌殺母詐領保險金,劉男遭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覊押禁見(註1)。

  案例二、父親對給孝親費較少的兒子責備,竟遭兒子亂砸東西

  民國114年1月24日聯合報報導:有一家庭,一名老人家對子女們每月撫養費金額不同有意見,當眾責罵了孝親費較少的兒子,卻與親兒子在「除夕」團圓時爆發激烈衝突,這位被責罵的兒子竟然亂砸東西,引發「家庭暴力案件」(註2)。按衛福部統計2024年受理2萬餘件「老人家暴案件」,這些案件是老人遭受言語、精神暴力,甚至被家人毆打。

  為人子女必須孝順父母,依《佛說父母恩重難報經》,父母對子女的十種重恩,包括(一)懷胎守護恩,(二)臨產受苦恩,(三)生子忘憂恩,(四)咽苦吐甘恩,(五)迴乾就濕恩,(六)哺乳養育恩,(七)洗滌不淨恩,(八)遠行憶念恩,(九)深加體恤恩,(十)究竟憐憫恩。又釋迦牟尼佛也於《吉祥經》中開示:「奉養父母親,…是最為吉祥」。如果為人子女不能孝順父母,反而為錢財、鬥氣而謀害或加暴父母,除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外,同時也會造「十惡業」,未來仍將遭到因果報應。

    在法律責任方面而言,案例一涉及謀害母親致死與詐領保險金(註3),必遭刑事責任追究,故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將之「覊押禁見」(註4)。

  在就案例二兒子對父親如有傷害行為,則構成《刑法》傷害罪;另外父親也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有「家庭暴力」(註5)為由,而聲請「保護令」。

    最後筆者認為人一定要利用「人身難得」的機會好好修行,能戒貪、戒瞋恚,除對自已父母要孝順外,更不能為錢財、為鬥氣、而起殺機或是暴力,這才是「智慧」之行。

註1、王善嬿撰「男涉殺母詐保  拘提收押」乙文,載民國114年3月14日自由時報A1版,王善嬿撰「負債還年繳7萬投保,撐3年可理賠時殺母」乙文,載民國114年3月14日自由時報A12版。

註2、林琮恩撰:「去年老虐2萬件  年節家暴高峰」乙文,載民國114年1月24日聯合報A6版。

註3、《刑法》第339條:「Ⅰ、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註4、《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覊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覊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註5、「家庭暴力」乃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注意:本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動作。

★本文經李永然律師同意轉載至本處,內容版權所有, 對於任意翻印、剽竊、抄襲、轉貼;將訴諸法律途徑,絕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