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刊登日期: 2014/5/20

一、家事事件有「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分:
我國的民事事件區分「民事財產權事件」與「家事事件」,家事事件具有與民事財產權事件 不同的特性,故有區別處理的必要(註1)。我國業已施行《家事事件法》,其為《民事訴訟 法》的特別規定。

目前《家事事件法》是以一部法典盡可能地規範所有家事事件的處理程序。前述的家事事件 包括「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事件」。
「家事訴訟事件」包括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而「家事非訟事件」則包括 「丁類、戊類(註2)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參見《家事事件法》第3條)」。

二、妻請求夫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屬於家事非訟事件:
目前實務上夫妻離婚協議,常有夫妻於「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夫須按月給付妻「未成年子女 的扶養費用」;如果夫履行數月後,竟不再為給付時,妻固可以「協議書」為依據向夫請求。此時究竟屬於「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

按我國《家事事件法》第4編「家事非訟程序」於第二章「婚姻非訟事件」第98條規定:「夫妻、、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由前開條文規定可知給付扶養費事件屬於「婚姻非訟事件」;而且《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95條第2項也規定:「給付扶養費事件」,包含已屆期而未支付或給付的費用在內。

所以,此類事件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討論的研討結果,以認為「家事非訟事件」者,為多數說;所以,法院於審理該類事件時也有「裁量權」,而不受當事人聲明的拘束。

三、結語:
綜上所述,《家事事件法》業已施行,該法中將「家事非訟事件」與「家事訴訟事件」規定於同一部法律之中並區分不同的程序,當事人於運用時自應予以分辨,俾免在程序上發生適用上的錯誤(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見沈冠伶撰「家事事件之類型及統合處理」乙文,載「家事事件法實務
運用」特刊,頁2,2012年9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註2、我國《家事事件法》於第3條規定家事事件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並予以列舉。例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屬於甲類;離婚事件
屬於乙類;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屬於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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