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一、商務契約在訂立或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有所聞
由於「商務契約」是指當事人以「營利」為目的所訂立的各種「有償雙務契約」;而這種契約各方當事人都是期盼透過他方當事人能誠信履行契約,藉此而獲得預期利益。
不過在商務契約的訂立與履行過程卻常聽聞契約當事人間為此而生爭議,衍生不少糾紛、仲裁或訴訟。發生這些糾紛要如何解決,筆者擬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商務契約發生糾紛的主要原因
在探討如何解決糾紛前,首先分析商務契約發生糾紛的主要原因,筆者於四十餘年執業生涯中常為商務契約當事人間的糾紛提供預防的法律意見,或協助處理糾紛發生後的解決。依筆者觀察,商務契約發生糾紛的主要原因,不外:
1、商務契約訂立時就已經因思慮未周,致契約雙方當事人為經濟利益引發衝突或爭執;
2、商務契約當事人對契約中所使用的用語或法律術語發生解釋上的歧見;
3、商務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對於契約內容或契約履行之標的或其他關聯因素產生誤解;
4、商務契約當事人因自身或自身以外的其他因素遭遇履行上的障礙,致給付不能;而自身以外的其他因素有些甚至有「不可抗力」等事由存在,而生爭議;
5、商務契約當事人一方於訂立契約前,早已預謀,心存不軌,施用詐術,使他方陷於錯誤,涉及「刑事詐欺」,因而產生爭議;
6、商務契約訂立時,一方當事人運用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或「附合契約」,使他方當事人處於劣勢致權益受損,為此提出異議而引起的爭議;
7、商務契約屬於「繼續性契約」,契約的履行期較長,履行過程前後期的利益產生變化,基於經濟利益考量而不想再繼續履行契約所引起的爭議(註1)。
三、商務契約發生糾紛,透過「刑事」手段解決
瞭解商務契約發生糾紛的原因後,接著探討如何解決?在解決糾紛之手段的運用,有些人會考慮循刑事訴訟的途徑。
如果商務契約的訂立或履行涉及「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侵占罪」、「背信罪」、「妨害秘密罪」、「偽造文書罪」…等犯罪時,被害一方之商務契約的當事人就會考慮運用「刑事手段」,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藉以維護自身權益,當事人循此途徑解決糾紛,最好有專業律師協助,同時自己也要瞭解《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刑法》或其他法律中對於該犯罪的規定,因為我國是採「罪刑法定主義」,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於有「證據」證明犯罪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及有責性,法院法官才會對之判決論罪科罰。
四、商務契約發生糾紛,透過「民事」手段解決
再者,解決商務契約發生糾紛如涉「犯罪」固然可以透過上述「刑事」手段進行追究與解決;但不論是否涉及犯罪,運用「民事」手段解決是有其必要。一般人一想到民事糾紛解決,就是去「法院」打「民事官司」;但除了「法院民事訴訟」外,現強調「ADR」(替代紛爭解決)的程序,現分述如下:
(一)上「法院」打民事訴訟
商務契約當事人因契約糾紛而打民事訴訟時,必須注意現在的「民事訴訟」,相較往昔更為複雜,現有《智慧財產審理法》、《勞動事件法》、《家事事件法》、《商業事件審理法》、《民事訴訟法》等;所以當事人務必先注意自已因商務契約的訂立或契約履行中所生爭議,應運用何種程序,才不會因程序錯誤而走冤枉路。
(二)運用「ADR替代紛爭解決」的程序
目前運用「替代紛爭解決」的程序相當多元,例舉如下:
1、仲裁:我國原本有《商務仲裁條例》,嗣後修正為《仲裁法》,針對依法可以「和解」的爭議事項,商務契約當事人於事前或爭議發生時,同意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由「仲裁庭」對爭議進行「仲裁判斷」(《仲裁法》第1條);「國際經貿活動的糾紛」也可以透過「國際商事仲裁」進行糾紛的解決。
2、調解:在商務契約的糾紛可以在多方面運用「調解」程序,不論《仲裁法》、商事事件審理、勞動事件爭議、消費爭議…等均有「調解」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或《鄉鎮市調解條例》也有「調解的規定。
3、和解:發生糾紛時,商務契約雙方當事人自行透過「協商」,或由「律師」協助調解,達成爭議的解決,成立「和解契約」;和解契約目前為「有名契約」(或稱「典型契約」),《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議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契約的效力有三:(1)僅發生「實體法」效果,不發生訴訟上效果,有別於「訴訟上和解;(2)為債權契約、雙務契約、有償契約;(3)發生「確定效」(註2)。另外《民事訴訟法》於第377條~第380條之1規定「訟訴上和解」,和解成立法院應作成「和解筆錄」,其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五、結語
綜上所述,商務契約於訂立或履行中有時發生爭議,爭議發生時,允宜找「律師」協助提供專業意見或法律服務,切勿延宕,致錯失良機而貽誤自身權益。
註1、唐廣良、程輝主編:商務糾紛的預防及解決,頁9~11,1996年9月1版1刷,山東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陳自強著: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頁360,2015年9月初版第1刷,自刊本,元照出版公司總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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