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 發生民事糾紛,有些情形需要上法院打民事官司

  現代人不論是「工作」或「家庭生活」中,因為與他人間的互動而產生「私權」糾紛,例如:行車發生車禍、夫妻感情不睦婚姻破裂、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間繼承爭議、雇主拒付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等不一而足。發生糾紛,上焉者自行「協調」化解爭議,倘無法自行化解爭議,恐怕就會有一方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打民事訴訟,提出「民事起訴狀」,首須認識訴訟種類;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 何謂「給付之訴」?

  按訴訟種類可大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首先談到「給付之訴」,其乃指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有特定的給付請求權存在,要求法院判決命令被告為給付的訴訟;所以「給付之訴」的主要目的乃在履行原告所主張實體法上給付請求權,使原告債權人能獲清償(註1)。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判示:「…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至於誠信原則、衡平原則、法理、平等互惠等法律原則或法源,並非訴訟標的。…」。(註2)。

  又原告透過「給付之訴」的提起,所主張的「給付」,不限於被告的「金錢給付」或「物之給付」,被告的「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被告的「一定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為給付內容。

  • 何謂「確認之訴」?

  其次談到「確認之訴」,其乃指原告對被告主張一定的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要求法院以判決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所以,確認之訴的客體是「法律關係」,至於單純的事實或事實關係,原則上不能作為確認之訴的客體;但《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唯一的例外,即確認證書真偽。

  由於《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Ⅰ、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Ⅱ、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由前述規定,打「確認之訴」的原告必須注意提起確認之訴,須原告有即受確認的法律上利益(確認利益),而何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判示:「…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例如:確認原告、被告間買賣契約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確認祭祀公業規約不存在…等。

  • 何謂「形成之訴」?

  再者,談到「形成之訴」,其乃指使法律關係發生得喪變更的訴訟,因為該訴訟判決確定後,而發生創設的法律關係,也就是使法律關係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註3)。例如:共有物裁判分割的訴訟、裁判離婚之訴、撤銷詐害債權人債權之行為(《民法》第244條)的訴訟…等。

  由以上說明,日後民眾如欲上法院打民事官司時,還是要瞭解自己所提起的訴訟是屬於何種訴訟(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陳榮宗、林慶苗著之民事訴訟法,頁278,民國85年7月初版,三民書局出版。

註2:陳志雄、陳信瑩、陳容正編著:訴之聲明,頁62018年9月二版一刷,新學林出版公司出版。

註3:李木貴講述:民事訴訟法(上),頁4~5,2006年3月一版一刷,自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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