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一、處理好人際關係,可以避免無謂的爭執與衝突
現代人不論在家庭、學校、工作或生活,都必須與人接觸,如果不能處理好人際關係,往往因而引起口角、磨擦、爭執…等,一旦有這些不愉快的事,小則影響自已心情,嚴重則交惡,甚至引起無謂的爭訟。
每個人的人際關係,歸納下來可能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同學、師生、雇主員工、同事、朋友、社群…等關係,這些關係可以成為親密關係,也可以造成令人受到傷害的後果;因而自古以來,強調人與人之間應注重「人倫」、「禮節」,這就是透過保持分際,促進良好的人際關係;這種分際的保持,也與一個人之「身、口、意」的修行有關,所以說處理好人際關係,也是一種「修行」。
二、人際關係處理不當,導致紛爭的案例
首先筆者透過以下案例,說明人際關係處理不當的後果;按衛福部於2023年一整年就接獲22540件「老人保護案件」,平均每天至少61名老年人通報「家暴」,幾乎都在「家內」受虐,而超過一半的施暴者為其「子女」、「孫子女」(註1),筆者就先舉這方面的案例;再另外舉員工、朋友間的案例。
【案例一】女兒要母親售房不遂,竟然把母親打成重傷
民國(下同)113年3月2日自由時報報導,有一位宋姓女子與母親關係不佳,她要求「獨居的母親」把房子出售,再搬去「安養院」住,母親拒絕,宋女竟然情緒失控,拿起電風扇打母親,打到「重傷」(註2),害母親全日臥床,住進「安養院」仰賴專人照顧;該宋姓女子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法》第280條「重傷直系尊親屬罪」(註3),判處八年十個月有期徒刑(註4)。
【案例二】兒子為電視搖控器起口角,竟然持水果刀刺死母親
113年4月12日聯合報報導,台中市有一許姓男子長期無業,晚上在家看電視,不滿母親不會使用「電視搖控器」起口角,許男竟持水果刀刺向母親,導致母親送醫不治,許男被檢方依「家暴及殺人罪」聲請法院准予羈押(註5)。
【案例三】生母與同居男子,涉虐一歲女童
113年4月23日聯合報報導,花蓮縣光復鄉一歲林姓女童於4月20日失去呼吸及意識,其34歲宋姓生母及生母的同居陳姓男友一起將女童送醫,醫師發現女童頭部重創,生命垂危,通報「疑似虐童」;台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認為宋女及陳男涉及「施虐」且有隱情,乃向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覊押禁見獲准(註6)。
【案例四】吞老闆30筆農地,該名人頭老員工被判4年徒刑
113年4月1日自由時報刊載有一張姓員工任職於新北市甲公司,該公司曾老闆多年前購買30筆位於新北市貢尞區的「農地」,借用具有「自耕農身分」的張姓員工名下,未料曾姓老闆往生後,曾老闆的繼承人要求返還,張姓員工霸占土地,並向地政事務所謊報「所有權狀」遺失而申請補發。曾姓老闆的繼承人不得已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追究老員工張男涉及《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第214條「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罪」(註7);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於調查、審理、辯論終結後,判決張男有罪,並宣告有期徒刑四年(註8)。
【案例五】朋友合買農地,借名其中一人登記,透過打官司要回
113年3月28日自由時報刊載周男與楊男二人為朋友,於36年合資購買台南市一處農地,二人各擁有一半土地所有權的權利,周男的份額借用楊男名義登記,周男想結束「借名登記」關係,要楊男返還該農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並移轉登記於周男名下;未料於長達22年期間多次催討,楊男「利令智昏」置之不理,周男迫不得已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官判決認為:該「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在原告周男的民事起訴狀送達於被告楊男時,即已因終止借名契約而告結束,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關係」(註9),原告周男請求將一半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追還,於法有據,乃判決被告楊男應返還(註10)。
三、親人必須互愛且互相照顧
由前面三個案例(親人間),前兩個案例是子女虐待父母,而第三個案例,則是生母與其同居人涉嫌虐待自已的一歲女童,按「家庭」是一個人生存、生活的最基本關係,親人間的「血親緣」務必珍惜,未能相互照顧,反而是骨肉相殘,誠令人痛心。
子女必須「孝順」父母,此乃天經地義,《父母恩重難報經》中談到母親生產時極端痛苦,且自已尚有生命危險,除此之外,對子女還有十恩:1、懷胎守護恩,2、臨產受苦恩,3、生子忘憂恩,4、咽苦吐甘恩,5、迴乾就濕恩,6、哺乳養育恩,7、洗濯不淨恩,8、遠行憶念恩,9、深加體恤恩,10、究竟憐愍恩。故為人子女豈能不孝!清朝名臣林則徐的「十無益格言」,即首言「父母不孝,奉神無益」;亦即一個人如連對自已的父母都不孝,縱使燒香奉神,神明也不會保佑。
反過來說,父母也可以為自已多考慮,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可以讓子女們自已生活,自已過個有品質的退休後老年生活,如果自已有房子,欠缺「現金」使用,不一定要向子女要錢,可以透過「以房養老」。筆者日前接觸一位女當事人業已七十餘歲,名下有兩間房子,但抱怨雖有四位子女,而無人願意按月給她零用金,自已除了房子,現金不多,生活既不寬裕也不快樂。筆者於是向她建議,年紀大了,如果不想「賣房」,又想手中有錢可花用,可以考慮向銀行辦「以房養老」。老太太表示:「聽不懂」,並問筆者:「什麼是以房養老?自已沒有收入,銀行願意借錢嗎?」。
所謂銀行的「以房養老」是我國行政院金管會鼓勵銀行開辦「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目前已有14家銀行提供這方面的貸款服務,而「以房養老」,即為「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s),乃指高齡者就其所有的不動產房屋,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由貸款的金融機構評估該房地產的價值、貸款人的預期壽命等因素,再藉由精算於高齡者的生存期間內,按月或按年給付「定期金」給居住於該抵押房屋的高齡者,供其生活養老所需;並待高齡者死亡後,才償還本息的貸款約定。這種「商業型的以房養老模式」,主要是由金融機構依「授信原則」自行承作,風險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貸款者所能取得的「定期給付金額」也委藉市場機制決定。
如果自已年紀大了,身邊沒錢,如透過「以房養老」獲得「現金」使用,也不必看子女的臉色,或因而與子女為了要錢而交惡,甚至起衝突。
四、主雇間及朋友間也要講「誠信」
前面所提的五個案例,其中第四及第五個案例,不是發生在親人間,而是「主雇間」及「朋友間」,原本基本主雇關係或朋友關係認為可以「信賴」,於是發生「借名登記契約」。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是存在於「出名人」(俗稱:人頭)與借名人之間,此種契約是雙方互相約定,一方以他方(出名人)名義登記為特定財產的權利人,但「借名人」自已則仍保留特定財產的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限,而他方(出名人)允為擔任特定財產之權利登記名義人的契約。
這種契約在台灣民間社會常被採用的原因,不外「規避法律上有關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資格限制」(如:農地、原住民族保留地、國民住宅…)、「避免稅捐負擔的加重」、「為避免借名人之債權人將來可能的強制執行」、「為隱藏借名人的財產狀態資訊」…等(註11)。
案例四、案例五的「人頭」(出名人),因為不守信用,導致「借名人」透過「訴訟」,討回「不動產」。
由上述案例四、五可知,為人務必「守信用,重然諾」,切勿見利起貪念,人都追求「美好人生」,人快樂才是美好人生,因快樂才會健康、長壽,而人要「快樂」要有良好的「人際關係」(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僱主員工關係、職場同事關係、朋友關係、社群關係),像「案例四」傷害了雇主與員工的關係,「案例五」傷害了朋友關係。人為錢財,務必取之有道,在佛法中「貪、瞋、癡」有「三毒根」之稱,「貪財」往往使人倍增痛苦,故《佛說八大人覺經》也強調:多欲為苦,生死疲勞,人務必要知足,才能常樂。
五、如何增進良好的人際關係?
筆者在文章開頭,提到透過修行促進人際關係,良好的人際關係能讓人「快樂」,人也因為快樂,而更健康、長壽。哈佛大學成人發展研究中心Dr Robert Waldinger. Dr Marc Schulz的研究,並合著「美好人生」一書,認為「人際關係」即「人際連結」,這當中有「配偶」、「家人」、「工作夥伴」、「朋友」、「社群」,如果在這些方面有較深連結的人,將更快樂、身體也更健康,所以,人際關係的品質,如果是在生活中充滿溫暖,則對人的心靈與身體都有保護力。
人際關係即「社會適能」(social fitness),有別於「體適能」。由於人類的演化,為了能生存,必須與其他人有所連結,人類需要「溫暖的關係」,亦即因為是社會性動物,所以需要「彼此」。也因為如此,「人際關係」在人的生命中,既強大又實在,它是人生的基礎,人的一切行為和身分,都脫離不了「人際關係」,但在現代社會卻未被重視。
其實如果人們來看一下人生道路的方式,因人類本質上是「社會性」的,當發生影響我們的重大改變時,「人際關係」通常是變動因素之一,「美好人生」固然需要透過成長與改變,而「人際關係」絕對是成長過程中的要角;「他人」會挑戰並豐富我們的生活,「新關係」也會帶來新的期望、新的困擾和新的挑戰。
既然人際關係如此重要,人們須注意維護人際關係,但其維護並不容易,人們千萬不要誤以為一旦建立了「友誼」和「親密關係」,關係就會自動發展,因為人際關係一旦被忽略,也會萎縮;所以要有「社會適能」(social fitness)的概念,將「社交生活」當成是一個活的系統,也要去運動「它」,使「它」不萎縮。
然而要如何成長人際關係呢?人們需要能與自己互動和幫助我們的「他人」,而當我們為「他人」提供同樣的連結與支持時,自己也會因而成長。這些付出與接受的過程,就是「有意義的人生」之基礎。所以哈佛大學Dr.Robert Waldinger與Dr.Marc Schulz於「美好人生」(The Good Life)一書中建議,可以採取以下三個能有效為關係注入活力與能量的原創性建議:
(一)、慷慨的力量:慷慨與快樂二者間在「神經上」和「實質上」都有連結,慷慨的行為會促進大腦產生良好的感受,而那種良好的感受又會讓我們未來更可能幫助別人;慷慨是一個「向上螺旋」,更何況「自利」的最好方法,就是去關心他人福祉。
(二)、學習新舞步:固然有時人際關係會有些負面經驗,但如果想獲得「人際關係」的益處,就必須容許一點程度的「風險」,跨越內心的擔憂和恐懼,敞開心胸迎接新的經驗。
(三)、保持強烈好奇心:對於他人的經驗發自內心、深刻的「好奇心」,這對於「重要的關係」非常重要。「好奇心」能打開我們之前所不知的對話和知識,也會讓別人感覺被「理解」和「欣賞」,這樣就能有助於我們與他人的連結,讓我們更投入生活,「真誠的好奇心」會使他人更願意分享,有助於我們更瞭解他人,深化自己與他人的連結(註12)。
六、結語
由以上的案例及說明,我們可以瞭解人生是「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人的一生應當要珍惜一切「緣份」,除了「血親緣」外,還包括一切與自已學習、工作、生活而接觸之人建立的「緣份」。不斷地從自已「身、口、意」自我反省,切勿損人不利已,而應時時有「利他」之想,「結善緣,斷惡緣」深信一生的修行將更圓滿,且一定因而建立良好人際關係,而使自已「快樂」、「健康」、「長壽」!
註1、林琛恩撰:「虐老逐年增 逾半是晚輩施暴」乙文,載民國113年4月25日聯合報A5版。
註2、《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註3、重傷罪於《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傷害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8條之罪者,依《刑法》第280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註4、董佳琳撰:「逼賣房把媽媽打進安養院,不孝女判8年10月」乙文,載2024年3月2日自由時報A9版。
註5、陳宏睿撰:「為電視搖控器起口角 男子弒母傷父」乙文,載2024年4月12日聯合報A16版。
註6、王思慧撰:「花蓮1歲童受虐 生母、男友收押」乙文,載2024年4月23日聯合報A12版。
註7、《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註8、參見吳昇儒撰:「吞老闆30筆農地 借名老員工判4年」乙文,載2024年4月1日自由時報A7版。
註9、《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均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註10、參見王俊忠撰:「催討22年無果 打官司要回」乙文,載2024年3月28日自由時報A1版。
註11、李永然等著:借名登記、信託與家族傳承規劃法律手冊,民國112年10月,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註12、參見羅伯特.沃丁格.馬克.修茲合著,胡宗香譯:美好人生,2023年4月28日第1版第1刷,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本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動作。
★本文經李永然律師同意轉載至本處,內容版權所有, 對於任意翻印、剽竊、抄襲、轉貼;將訴諸法律途徑,絕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