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最近職場霸凌在台灣吵得沸沸揚揚,主要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區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女士涉嫌「職場霸凌」,而該分署之吳姓公務員輕生疑似工作遭遇霸凌有關聯(註1)。
由於「吳姓公務員輕生」,基於人命關天導致台灣社會更關注,更因媒體報導,引發其他政府部門或職場也爆出霸凌的情事發生,就以衛福部也有相關部門同仁投訴遭到霸凌;衛福部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公布「霸凌案調查結果」,共有「八人」遭到申訴調查,其中三人經認定「霸凌屬實」,五人不成立。其中成立的三案分別是社工司王姓簡任官、保護司林姓簡任視察及長照司王姓專門委員;而這三位也分別遭到核予一小過、一大過、一大過,且林姓簡任視察調離現職並移送懲戒,王姓專門委員也調離現職(註2)。
由於政府公務部門霸凌頻傳,甚至還有公務員遭霸凌而輕生,行政院也成立「霸凌通報平台」,並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線。
其實在職場不論是「公部門」或「私人企業、機辦構」,作為組織中的主管往往基於職責範圍,必須對於下屬進行合理目標設定、工作分配及進度監督,但切勿發生不當「言語」、「行為」,且一定要採「對事不對人」的態度,才不會逾越「管理」的分際,而成為「霸凌」案件。
關於「職場霸凌」,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於其判決理由中說明:所謂「職場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綜合判斷該行為態樣、次數、頻率、受侵害之權利、行為人動機目的等,是否已超過社會一般人所容許之範疇而勞動部也制定了《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作為參考依據,並列出了五種常見的職場不法侵害態樣;
(1)暴行、傷害之肢體攻擊(肢體攻擊);
(2)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精神攻擊);
(3)過度介入私人事宜(隱私侵害);
(4)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之工作,妨礙工作(要求過高);
(5)欠缺業務上合理性,命令其執行與能力、經驗不符的低階工作,或不給工作(要求過低)。
以上這五種態樣,都可以做為是否構成「霸凌」的參考。
其實為人還是要重視「人際關係」,在職場中「主管與下屬同仁」間也是一種「人際關係」,良好的人際關係,則可以減少誤解衝突或相害。人的一生中,「結善緣、斷惡緣」很重要,運用「善因」,締結「善緣」結出「善果」,這樣才能建立快樂美好的人生。主管如能在職場中妥善運用佛法中的「四攝法」(布施、愛語、利行、同事),也可以增進善緣,同時強化自已的社會適能(Social fitness),並使自已能受到職場屬下員工的愛戴,願意追隨主管的領導,更願意一起朝工作目標邁進,達成主管所要求的進度。這樣一來也不會因為逾越合理「管理」的分際而構成「霸凌」,更不會構成「惡緣」,同時還會引來無謂的法律爭議。
註1、王定傳撰「霸凌又涉貪前北分署長謝宜容收押禁見」乙文,載2024年12月12日A6版。
註2、李青縈、林琮恩、沈能元撰:「衛福部霸凌案僅3案成立惹議」乙文,載民國113年12月13日聯合報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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