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應注意「陰陽合同」的法律問題 

作者: 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刊登日期: 2018/12/6

《107-10-3641台商張老師月刊107年11月第231期第5頁》

一、 范冰冰的逃稅風暴,引發台商也要注意「陰陽合同」的法律問題

據報載,外傳藝人范冰冰因涉及「陰陽合同」而陷入逃稅風暴中,自民國107年6月至10月將近消失四個月後,近日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及江蘇省稅務局公布,范冰冰應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共計人民幣8.8億元,此新聞震撼兩岸娛樂圈,台商對於「陰陽合同」的法律問題應該要注意並認識。「陰陽合同」又稱「大小合同」,是指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是雙方實際約定的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義務。

就大陸台商來說,也同樣有十面度陰陽合同的問題,例如台商本人房屋的轉讓,台商企業在辦理股權轉讓與土地廠房轉讓過程中,有些都曾被建議採取陰陽合同的情形。陰陽合同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如果當事人或知情人不舉報,外界知道的可能性確實不大(註1);但如遭有心人坑陷或舉報,則將面對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 運用陰陽合同時,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大陸《合同法》第52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能是書面或口頭約定。在民事上,最常出現在房屋買賣中,買賣雙方當事人為企圖避稅,有時會表面上簽訂一份買賣價金較低之買賣合同交給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而另簽訂一份約定真正價金的「買賣合同」。

雖然現在的房屋買賣市場中有些人運用「陰陽合同」,但這並不表示這種行為是法律所容許的;陰陽合同的簽訂涉及違反法律規定的。有些當事人在簽訂陰陽合同是為逃脫稅款,但卻忽視了由此而帶來的風險和成本。一旦房屋降價,或者買方有意利用陰陽合同,主張要按房管局備案的那份合同來履行,這樣就會給賣方帶來不利。從法律上的角度來說,根據上述大陸《合同法》第52條第2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條款無效。因此,在購房合同中,雙方企圖避稅的條款因為損害到了國家的利益,在法律有被當成無效條款的風險,因其偷逃國稅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這種合同形式上雖然具備合同的成立有效要件,實質上基於其損害國家利益的性質,該合同恐涉及無效爭議 (註2) 。

而在刑事責任上,大陸《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大陸《刑法》第201條對於「偷稅」的定義,係指「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之行為,具體而言,依大陸《稅捐徵收管理辦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而「陰陽合同」的概念為以金額較低的虛假合同(陽合同)向稅務機關申報,實際上履約的依據是以金額較高的真合同(陰合同)履約,因此「陰陽合同」行為屬於「虛假的納稅申報」,依大陸《稅捐徵收管理辦法》第63條第1款及大陸《刑法》第201條之規定,極有可能成立「偷稅罪」,故台商面對此一問題不可不慎。

又大陸稅務總局積極查辦漏報跟隱瞞個人所得稅,自CRS(海外金融帳戶共同申報準則)上路後,等同給大陸取締逃漏稅一把尚方寶劍,台商或者台幹海外股利、權利金收入、資產處分收入將無所遁形。過去習慣將資產移往香港或第三地的台商,稅務規畫假設不夠透明化,也得面臨追稅風險。此外,大陸最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增「反避稅條款」,將個人避稅行為納入反避稅體系,讓稅務機關有權將不合理的商業安排視為避稅行為,要求個人補繳。台灣人民在大陸設廠或工作,過去是一次出境30天或一年累計出境滿90天就不算大陸地區稅務居民,但民國107年6月大陸修正《所得稅法》規定,只要住滿183天以上就必須在大陸申報納稅,加上台灣只要有戶籍就是稅務居民,等同遭到雙重課稅 (註3) 。
綜上所述,如果陰陽合同的出現,是為了規避稅負為目的,因此極有可能涉犯大陸《刑法》第201條偷稅罪,而大陸關於逃稅的刑事處罰遠重於我國法律規定,因此台商朋友關於節稅方式上的選擇,應該要審慎注意此一問題。

三、 結語

大陸稅務機關近年來查稅動作如火如荼,對於在大陸的台商來說,需如實且即時報繳交稅,而藝人范冰冰以「陰陽合同」逃漏稅挨重罰事件,更可證明大陸稅務機關積極查稅的動作;又大陸也已修改「稅務居民」重新定義且加強查稅。在大陸工作的台商、台幹們更需注意關於「偷稅」的問題。實則,「陰陽合同」是大陸民間實務上為了避稅而產生的一種方法,但是在法律面上,民事上有涉及大陸《合同法》第52條第2款規定,可能會造成合同無效的結果;又涉及稅務,則在刑事責任方面,也有可能涉犯大陸《刑法》第201條偷稅罪;筆者建議,台商在大陸做任何稅務規劃,應注意相關法律問題,並諮詢適當的律師或專業人士,避免誤觸法網,否則一旦出事,其刑責恐怕很難消受,故不可不慎(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行政院陸委會台商張老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黃志國律師為永然兩岸事務中心副召集人)。

註1:參見劉鐵華撰「陰陽合同避稅 台商別心存僥倖」乙文,載於民國107年8月11日聯合報,A13版。
註2:蘭花主編,房地產案例,山西教育出版社,民國93年7月初版,頁231。
註3:參見周怡德撰「陸稅法新規 台商憂雙重課稅」乙文,載於民國107年10月4日旺報,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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