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刊登日期: 2017/6/19
《106-03-3408龍山寺季刊106年5月第36期第38-39頁

案例:
甲與乙結婚,共同育有一子丙,甲已年屆七十歲,其老伴乙於一年前死亡,其子丙已步入社會謀職,但因好賭,乃向其父甲伸手要錢,甲因對丙的行徑反感,悍然拒絕,丙竟然拿起香爐,口喊「去死好了」,猛砸其父甲的頭部,甲因而死亡。丙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本案例中為人子的丙,對其父親非但「不孝順」,而且還動手殺害父親甲,丙是具有「殺人故意」,且有殺人的行為,並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構成「殺人既遂罪」;然因被害人丙是加害人甲的父親,丙的行為已構成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刑法》第272條)。

世風日下,不孝順父母者日益增多,其實為人子女,不僅在「法律」上要做到:1、扶養年老 的父母(《民法》第1114條);2、不得遺棄無自救力的父母(《刑法》第294條);3、照顧好無生活自理能力且年已屆滿65歲以上的父母(《老人福利法》第51條)。

更要在「道德」上做到「孝順父母」,因為做為子女的對於父母之「生育、養育、教育」的恩情,必須報答,此由釋迦牟尼佛的《父母恩難報經》更可明瞭。又子女如何孝順父母呢?

筆者認為,按孔子說的,要對父母「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所以,如果對父母只做到「能養」,卻「不敬」,就是無法「事之以禮」,仍然稱不上「孝順」。

如果是最差的地步,非但不能對父母盡扶養義務,甚至遺棄而不顧,更已糟糕到「違法」,而須承擔「法律責任」。至於大逆不道,更將父母加以殺害,就佛法而言,是犯了「殺戒」,將來要遭到來世的「三塗惡道」(註)之果報。
筆者近年來不斷地透過演講,向聽眾提到「孝順」是最好的投資,不論就有形、無形而言,都有莫大的利益。清朝名臣林則徐先生於「十不益」中,還提到「不孝父母,奉神無益」。

盼大家能為當今社會共同努力,提倡「孝道」,表彰「孝行」,譴責「逆子行徑」,讓「孝順父母」的風氣在台灣得以興盛!

註:三塗即「四塗」、「刀塗」及「火塗」;火塗是地獄道、刀塗是餓鬼道、血塗是畜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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