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甲冷凍空調公司雇用一位職員B,甲公司並與員工B訂有「雇傭契約」,其內有條款約定:「受雇人在職所完成的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B在甲公司負責人的指導下,B設計一些圖案。嗣後B離職,B前往另一家乙冷凍空調公司任職。乙冷凍空調公司竟與B共同將原屬「甲公司」的設計圖案予以重製,並藉此而獲利。甲冷凍空調公司的著作權已受侵犯,甲冷凍空調公司該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在本案例中,「設計圖案」亦有「著作權」,且歸由雇用人「甲冷凍空調公司」享有。B於離職後,竟於受雇乙冷凍空調公司時,將之重製,藉以獲利,該行為已侵犯「甲冷凍空調公司」的著作權。「甲冷凍空調公司」可以分別以「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進行追究,現分述如下:

一、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Ⅰ.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之以下罰金。Ⅱ.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就此一犯行的刑事責任還有以下三點應注意:

(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其「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科「罰金」時,法院應審酌犯人的資力及犯罪所得的利益。如所得的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的範圍內酌量加重(《著作權法》第96條之2)。

(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的聲請,得由法院判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著作權法》第99條)。

二、民事責任
著作財產權人的「著作權」遭到他人的非法重製而侵害,被害人可以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責任,即:

(一)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著作權法》第84條)。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

(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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