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一、《國土計畫法》的立法目的

我國原有《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而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總統於民國105年1月6日頒布,該法並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與人民利用土地的關係密切,民眾自有瞭解的必要。

  首先談到該法的立法目的,依該法第1條規定觀之,其立法目的有七:(1)、因應氣候變遷;(2)確保國土安全;(3)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4)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5)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6)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7)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依林明鏘教授認為其真正目的主要有三:(1)統一並指導(取代)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2)協調整合其他部門計畫;(3)保障人民計畫參與權利(註1)。

  就以《區域計畫法》為例,目前仍施行中,但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二年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應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且應於該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一旦「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也就不再適用(參見《國土計畫法》第45條)。

二、國土計畫的意義與種類

  其次民眾應認識「國土計畫」的意義與種類;所謂「國土計畫」乃指針對我國管轄的「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的空間發展計畫(《國土計畫法》第3條第1款)。

至於國土計畫的種類分為:(1)全國國土計畫(註2),(2)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註3)。在前述的兩種計畫,依其效力而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國土計畫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又「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的部門計畫,也應遵循「國土計畫」(《國土計畫法》第8條第4項)。

三、國土功能分區的意義及分類再者,民眾也應瞭解「國土功能分區」的意義及分類。所謂「國土功能分區」乃指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的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的「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國土計畫法》第3條第7款)。

前述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原則分述如下:

1、國土保育地區: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分成「第一類」、「第二類」、「其他必要的分類」。

2、海洋資源地區:依據「內水」與「領海」的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就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於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等加以劃設;並按「用海需求」分「第一類」、「第二類」、「其他必要的分類」。

3、農業發展地區:依據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的情形加以劃設;並按農地生產資源條件分「第一類」、「第二類」、「其他必要的分類」。

4、城鄉發展地區:依據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加以劃設,並按發展程度分「第一類」、「第二類」、「其他必要的分類」(《國土計畫法》第20條)。

四、結語
由上述說明,可知《國土計畫法》的施行已帶來土地利用的改變,民眾為維護自己之土地的財產權益,自應加以認識、遵守並因應。該法本來除了《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還有將近19個子法,目前子法訂定的進度稍嫌緩慢,建議政府宜快速妥適草擬,才能使《國土計畫法》有效執行(註4)!

註1、林明鏘著:國土計畫法學研究,頁204,2018年3月二版第1刷,自刊本。
註2、「全國國土計畫」乃指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定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的國土計劃。
註3、「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乃指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海域管轄範圍,所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的國土計畫。
註4、林明鏘著:前揭書,頁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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