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問題:甲冷凍空調公司因為營業,其有一客戶「A集團」,欲與其交易,而該「A集團」旗下有三家公司,分別為乙、丙、丁等公司,甲冷凍空調公司與任一家公司簽訂契約的法律效果都一樣嗎?

解析:按「契約」是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狹義的契約」乃指「債權契約」,即雙方當事人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互相對立的意思表示,而趨於合致的法律行為(註1)。至於「廣義的契約」,還包括「身分契約」(如:結婚、訂婚…),物權契約等。

就以本案例,甲冷凍空調公司與其客戶,為營業交易而成立的契約是「債權契約」,債權契約乃因契約成立而發生債之效力,其具有「相對性」;俗謂「冤有頭,債有主」,即指此而言。

  基於此,締結契約時,務必注意誰是當事人?簡單而言,要注意以下  三點:

1、與「自然人」訂約,還是與「法人」訂約?

  例如:有一乙公司,該公司的負責人王信,簽約王信出面代表乙公司,如果合約上寫「乙公司代表人王信」,則契約當事人即為「乙公司」;但如果合約上是只寫「王信」,雖王信是乙公司的代表人,但因只寫「王信」,則該契約當事人即為「王信」個人,而不是「乙公司」。

2、締約主體的法律性質?

  締約主體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行號或自然人,其所負的責任是否有「有限」或「無限」的不同?實務上,是有不同的如果是「無限公司」,則除公司須負契約責任外,其股東因負無限責任,也須負責。如果是「行號」,例如:東吳行,富喬企業社…,則還應注意「行號」是「獨資」,還是「合夥」(註2),此時責任也有不同。

3、締約主體的履約資力,很重要

  做生意時,務必要對客戶進行「徵信」,徵信也包括客戶的履約能力、資力,如果客戶自身的債信不足,可以要以提供擔保,擔保也包括「人保」(保證)(註3)、「物保」,藉以確保債權。

就以本案例而言,「A集團」旗下有「乙、丙、丁」三家公司,如果甲冷凍空調公司過去曾與「乙公司」往來,「乙公司」履約情形也不錯,但現卻要求用過去未曾有過交易的「丙公司」訂約,則甲公司為了確保債權起見,可以要求用「丙公司」訂約,並同時「乙公司」必須做為契約的「連帶保證人」。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1、劉春堂著:判解民法債編通則,頁2,民國89年1月第五版,三民書局發行。

註2、「合夥」乃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參見李永然律師著: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頁280~283,民國102年4月第12版。

註3、保證乃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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