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問題:

甲公司有一工程交由乙公司承攬,由於乙公司的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甲公司打算對之解除契約,甲公司應注意那些問題?

解析:

我國《民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Ⅰ、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不能於約定期限完成,或未定期限經過相當時期而未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Ⅱ、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又同法第五百零三條亦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依上述規定,定作人如遇承攬人有工程進度遲延,且已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即可依法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工程合約。

  按解除權依其是否依法律規定而發生,可分為「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如依前述法律規定而發生之解除權為法定解除權。定作人行使解除權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1、最好以郵局存證信函、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的認證函為之:行使解除權應以「意思表示」為之,為了保留證據,可以「存證信函」或公證人的「認證函」為之,亦有委請律師代為發出「律師函」。

2、如承攬人有保證人時,亦應一併通知保證人:工程合約定作人常有要求承攬人提供保證人,此一解約權的行使攸關保證人的責任,故應一併通知。

3、注意解約前之「催告」:行使解除權之前,一般定作人應先催告承攬人履行,而此一催告應「定期」催告(註),且亦以郵局存證信函、公證人認證函或律師函為宜,較能保留法定證據。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參見王伯儉著:工程糾紛與索賠實務,頁213,2002年10月初版第1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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