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一、台灣已是高齡社會,民眾應重視長期照顧:

隨著台灣邁入高齡社會,對於老年人的長期照顧服務較往昔更受重視;為此立法院於民國104年間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該法並由總統於民國104年6月3日公布。

  透過該法,盼能健全我國的「長期照顧服務體制」能提供長期照顧服務;藉以確保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的服務,進而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的尊嚴及權益。該法施行迄今多年,長期照顧服務距離前述理想的達成,尚有極大的努力空間。

  在「長期照顧服務」中,「長期照顧服務人員」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所謂「長照服務人員」乃指經《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的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的人員。筆者擬藉本文剖析「長照服務的提供方式」、「長照服務人員的管理」、「長照服務人員的職責及法律責任」,俾讓民眾能認識「長照服務人員」。

二、長照服務的提供方式:

  首先談到長照服務的提供方式,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規定,可區分下述方式:

(一)、居家式長照服務:此乃指到宅提供服務;包括: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家事服務、餐飲及營養服務、輔具服務、必要的住家設施調整改善服務、心理支持服務、緊急救助服務、醫事照護服務…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0條)。

(二)、社區式長照服務:於社區設定一定的「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宅、團體家屬…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但不包括「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包括: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臨時住宿服務、餐飲及營養服務、輔具服務、心理支持服務、醫事照顧服務、交通接送服務…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1條)。

(三)、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以受照顧者入住的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包括: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餐飲及營養服務、住宿服務、醫事照護服務、輔助服務、心理支持服務、緊急送醫服務…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2條)。

(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乃指為「家庭照顧者」所提供的定點、到宅等支持服務;包括:有關資訊的提供及轉介、長照知識、技能訓練、喘息服務、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的轉介、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的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3條)。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服務方式。

三、長照服務人員的職責及法律責任:

    其次,「長期服務人員」應受何法律規範?其職責?又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如何?

  按長期人員必須經「認證」,且原則上須登錄於「長照機構」,才能提供「長照服務」(參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9條第1項前段);同時還要接受一定積分的「繼續教育」、「在職訓練」課程內容(參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9條第2項)。

    至於長照人員在職責上,必須注意以下兩點:

1、長照人員對於「長照服務使用者」應給予適當的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的情事(參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4條)。

2、長照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的秘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參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0條)。長照人員如有違反前述規定時,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針對前述「行政處分」,倘長照人員不服時,則可依《訴願法》的規定,提起「訴願」,進行行政救濟。

四、結語:

  以上乃本文就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的內容,長照人員的管理及長照服務人員的職責及法律責任,所做的分析。但長期照顧還涉及「長照服務機構」…等其他長照問題,日後筆者再撰文予以剖析(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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