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在台灣媒體充斥著「詐騙」新聞的報導,這些詐騙案真實地在每個人的身邊上演,一不小心自已就會成為「被害人」或一不小心也會成為詐團的「幫助犯」。

  由於自已遭詐騙,會造成錢財損失;成為詐團的幫助犯(《刑法》第30條)除涉及「刑事責任」外,也會衍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依內政部於民國113年元月30日公布民國112年全年詐騙發生件數,前三名依序為「假投資」、「假網拍」、「解除分期付款」;亦即最多的是「投資詐欺」。

    詐騙集團常冒用「名人」的名義及照片,成立「投資群組」廣發簡訊,或傳送「飆股訊息」,標榜穩賺不賠等字眼,引導民眾加入偽冒投資群組、下載不明投資軟體,初期小有獲利,待加碼投資,歹徒立即全無音訊,逃逸無跡(註1)。

    詐團甚至直接把腦筋動到「股民」頭上,誘騙「高齡長者」將手中的股票賣掉,再把錢匯給「詐團」。依刑事警察局、行政院金管會等所做的分析,最常見的五大類型:(一)誘股民加入LINE群組參與股票申請,先繳交一筆保證金,詐團告知抽中股票還需要繳交後續尾款;(二)詐團佯稱股民所參加的股票IPO中籤,要求匯款繳「保證金」,甚至繳了之後,食髓知味,再騙要求一筆「稅金」;(三)加入投資股票LINE群組,被「群主」要求投資須先匯款…(註2)。以下再以詐騙實際案例舉隅如下:

(一)離職工程師詐老同事,得手65億元

      2024年元月25日自由時報報導:台積電離職林姓員工,涉嫌成立○○不動產投資公司,以高達12%的年利率吸金,其手法與im.B詐騙案如出一轍,被害人逾四千人,這種詐騙手法屬於「龐氏騙局」,其行為涉嫌觸犯《銀行法》第29條之1、《洗錢防制條例》、《刑法》詐欺罪等(註3)。

(二)帳戶供詐團,人頭男遭判刑,恐賠1400萬元

      2024年元月24日自由時報報導:有一高雄市李姓男子涉嫌將其「帳戶」等資料,供詐欺集團行騙使用,導致薛姓女子等16人受害,李姓男子遭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庭依違反《刑法》詐欺罪、《洗錢防制法》判刑五個月有期徒刑;另外該法院民事庭判決李姓男子需賠償1400萬元給薛姓女子等(註4)。

    由上述兩個案件可知台灣目前「行詐」者手法日益高明,但萬變不離其宗,就是運用人的「貪念」;避免成為詐團的被害人即切勿有僥倖的「貪念」。在佛法中「貪、瞋、癡」有三毒根之稱;人務必透過修行,戒除貪念,佛法中的「十惡」即身三(殺、盜、淫)、意三(貪、瞋、癡)、口四(惡口、兩舌、綺語、妄語)。透過修行能止「十惡」,即為「十善」行。《佛說八大人覺經》更提醒眾生應認知「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心無厭足,唯得多求,增長罪惡」。

    筆者依辦案經驗,建議人們在現實生活中,應建立以下五點觀念:

1、加強「法律」知識,識破騙術;

2、不合理投資報酬的投資或自已不懂的投資不參與;

3、不隨便把「帳戶」、「身分證件」、「手機密碼」、「個人資料」給他人;

4、不隨便加入不明的LINE…等社群;

5、遇到不尋常的事,切勿慌張回應,而應謹慎「求證」後再行回應。

    相信倘能如此,必可避免受詐騙或遭詐團牽連。另外筆者在此更呼籲政府應拿出有效的對策對付詐團,「擒賊擒王,一網打盡」,同時努力改善台灣的生活、工作環境,並增加工作機會,且能獲得合理薪酬,讓台灣能回歸往昔良好的治安環境(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翁至威撰:「內政部統計去年詐騙案  假投資最多」乙文,載民國113年元月31日經濟日報A5報。

註2、朱漢崙撰:「股民小心 詐團誘騙五大類型」乙文,載民國113年元月25日聯合報A7版。

註3、張瑞楨撰:「台積電離職工程師 詐老同事得手65億」乙文,載民國113年元月25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4、鮑建信等撰:「帳戶供詐團 人頭男判刑 恐賠1400萬元」乙文,載民國113年元月24日自由時報A11版。

注意:本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動作。

★本文經李永然律師同意轉載至本處,內容版權所有, 對於任意翻印、剽竊、抄襲、轉貼;將訴諸法律途徑,絕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