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109-12-3934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10年1月第169期第91頁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49)》
大大冷凍空調公司因業務需要須進行一項科技設計的工作,大大冷凍空調公司想瞭解「科技設計圖說」的「著作權」,以及著作權的權利是否有期限?
首先必須瞭解「科技設計圖說」是屬於何種著作?依內政部於民國81年6月10日所頒《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第6款規:「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所以「科技設計圖」屬於「圖形著作」,也受《著作權法》保護。
其次,著作權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分,關於著作權的權利保護是否有期限?現分述之如下:
一、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是著作人基於著作人的資格,為保護其名譽、聲望等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目前《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人格權」有「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內容、名目、形式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原始取得」;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本已消滅,但《著作權法》以「視同」的擬制規定方式,予以永久保護(註1);此由《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即可明瞭。
二、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固然是在保護著作人的精神所有權,但也在促進文化的進步,所以就「著作財產權」部分就設有「存續期間」的規定,現分述之如下:
- 「自然人」為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
- 「共同著作」(註2)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1條)。
- 別名著作或未具名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2條)。
- 「法人」(註3)為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在著作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未公開發表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倉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智慧財產權中心創辦人)
註1:羅明通著:著作權法論,頁P307,2009年9月第七版,自刊本。
註2:一個作品由多數人共同創作,而不能分離利用,即為「共同著作」;《著作權法》第8條也明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註3:所謂「法人」,是指「自然人」以外,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社會組織體。參見林誠二著:民法總則講義(上冊),頁155,民國83年元月初版,瑞興圖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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