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問題:大大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公司產品,進行設計,欲就該設計取得「專利」,究竟應注意那些法律規定?
解析:按《專利法》中所稱的專利有「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之分。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新型」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至於「設計」則係指對物品的全部或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專利法》第21條、第104條、第121條)。
  就以「設計專利」而言,原在我國舊《專利法》,稱為「新式樣專利」;設計專利以具有美感的創作為保護對象,相較於「發明」、「新型」專利以保護具有技術性的創作,明顯有別。
  由於設計是將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設計,施用在物品上,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且其可以施用在「全部」或「部分」物品上,故設計專利標的具有「物品性」、「設計所呈現的外觀」及「視覺性」(註1)。
申請設計專利應注意以下四點:
1、必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登記,完成登記受保護;申請時應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示申請(《專利法》第106條)。
2、想要取得設計專利的保護,必須具備「新穎性」及「創作性」;分述如下:
(1)、想要申請設計專利,因有「新穎性」的要求,所以不能在申請前公開,因為一旦公開就喪失「新穎性」;如果有下述情形之一,即無法取得(甲)、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的設計已見於刊物者;(乙)、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的設計已公開實施;(丙)、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
(2)、由於有「創作性」的要求,如果申請專利的設計為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能思及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
  智慧財產法院曾有一98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判決,該判決即判示認為:原告的「胎邊裝飾片」設計專利,僅是直接專用其他技藝領域中的先前技藝,可輕易思及,而不具「創作性」
3、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專利法》第135條前段)。
4、我國於2013年《專利法》導入「衍生設計制度」,依《專利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的設計」,得擇一申請為「原設計專利」,其餘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專利法》第135條後段)。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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