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律師

【問題】:甲公司與乙公司要進行一筆交易,甲公司認為其要進行交易的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要求乙公司要先簽定「保密合約」,乙公司對此應有何法律認識?

【解析】:關於「營業秘密」我國已訂有《營業秘密法》 ,該法於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而合下列要件者: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

  在上述問題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須與之訂定「保密合約」,就是希望藉此一合約,使乙公司因而負有「保密義務」,如果乙公司簽訂之後,卻不遵守合約約定,而對外使用或無故洩漏,即構成「營業秘室的侵害」(《營業秘密法》第10條)。

  因而乙公司對於簽訂「保密合約」時,在法律方面應注意以上五點:

 1、合約所約定之「營業秘密」的範圍;

 2、保密約定的期限;

 3、乙公司方面有那些人須負保密義務;

 4、違反保密約定時,有無「違約金」的約定(註1)?又如有約定時,該違約金的法律性質是「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

 5、如果未約定「違約金」,而負保密義務之一方違約,造成對方之損害,仍應就「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應注意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營業秘密法》第12條)。

  目前實務上,運用「保密合約」的機會愈來愈多,有時候是僱用人與受雇人間,有時候是事業合作夥伴,有時候是交易相對人。

  就以「國際代工設計製的合約」為例,不論OEM、ODM、OBM…,因這類代工設計製造買賣是一種複雜性、多元性的交易,賣方與其上下游客戶買方,通常會簽屬「保密合約」(Confidential and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註2),就是一即為明顯的例子;所以簽訂時,自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

註1、參見李永然律師著: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頁41,民國110年8月第15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2、林家亨著:國際代工設計製造買賣合約重點解析,頁36,2013年3月BOD二版,秀威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印製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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